《条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将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许可净收入、转让净收入或者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中的主要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为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民事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3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