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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设专项资金支持会展业发展 最高补贴30万

发布日期:2017-06-02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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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展业具有1:9的强大带动效应,一场展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辐射效应,是其他产业难以比拟的。而会展经济的擎动效应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策的引导和支持。


 
  日前,市政府出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覆盖面和支持力度,全面支持鼓励各类大中型会展及“互联网+会展”项目发展。其中,举办或招徕大型品牌会展可获得30万元奖励。
 
  会展资金的三种用途
 
  一是补贴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
 
  二是奖励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市场化展会项目;
 
  三是奖励引进大型会展的单位,要求会展必须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落户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也将受到奖励。
 
  奖励标准
 
  对展会主办单位的奖励,举办3天及以上展会项目,室内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200个标准展位)及以上的,给予5至20万元奖励;
 
  对展览场馆的奖励,举办展览2天及以上的展览运营,全年承办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达5场及以上的,给予3至10万元奖励。
 
  奖励“互联网+会展”项目
 
  针对“互联网+会展”项目的奖励,主要是为了鼓励我市办展机构创办与实体展览会相结合的网络虚拟展览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我市会展企业,成功举办并列入我市年度重点品牌展会计划的网络虚拟展会,将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支持引进大型展会
 
  由国际性、国家级知名机构和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品牌展会项目,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500个)的国际、国内大型展会项目,一次性给予举办方30万元的奖励。对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的会展活动“一事一议”。
 
  支持知名会展企业落户我市
 
  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逐年减少补贴比例
 
  《办法》还明确,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本着推进市场化原则,逐年减少补贴比例,并逐步推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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