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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12-1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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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4号)

    《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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